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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阳县电商脱贫产业资金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7/10/11 08:28:43

山阳县电商脱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阳县电商脱贫产业资金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办),县电商脱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山阳县电商脱贫产业资金奖励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县电商脱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阳县电商脱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928

山阳县电商脱贫产业资金奖励补贴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山阳县脱贫攻坚实施规划(2016-2010年)》要求,规范电商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快电商扶贫精准脱贫步伐,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把电子商务纳入脱贫攻坚工作体系,坚持党政牵头、协会推进、市场运作、基础配套、试点示范的原则,以持续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依托特色产业优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三产深度融合,推动生产与服务深度整合,壮大电商业态,助力脱贫攻坚。每年预算200万元专项资金,实施电商扶贫相关项目,并对参与电商扶贫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补贴支持。

 第三条  支持电商(物流)企业推进电子商务服务网络建设,实现“三有一能”目标,即县有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中心,镇有电子商务(物流)中心站,村有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点,贫困户能通过电子商务销售农特产品、购买生产生活资料、享受各种便民服务,畅通农产品上行、工业品下行双向流通渠道,切实解决物流配送最初最后一公里问题。未享受其它各类专项资金补贴的贫困村电商服务站每站补助5000元、物流服务站每站补助3000元。本项目最高费用不超过15万元。

第四条  支持电商培训机构加强贫困人口电商人才培训并提供创业跟踪服务,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大学毕业生、返乡务工人员参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学习,帮助贫困家庭掌握电子商务实操运营技术,确保每个贫困村至少培养一名电商应用人才和信息员、培育一个电商扶贫示范网店,普及型培训费用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实操型培训费用按每人每天280元执行。实施电商人才定向订单培养计划,与高校企业合作,每年输送20-50名贫困家庭毕业大学生到高校和企业见习培训,为我县电子商务持续发展储备专业人才,期满返回山阳创业就业的每人补助5000元。本项目最高费用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电商企业开展对口帮扶活动,对具备开办网店条件的贫困户和参与扶贫工作的实体企业(合作社)业务人员,采取实地指导、来企业实习等方式,手把手培训网上开店、网店装修、运营推广、摄影美工及店铺管理等实操技能,帮助贫困户和企业(合作社)业务人员掌握运用电商平台开展交易的一般流程并确保开展运营,每帮助一户贫困户或一家企业(合作社)开办网店、实现运营并正式备案注册的补贴2000元。本项目最高费用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支持电商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发展特色产业,带动贫困户通过人员务工、土地流转、股金分红等各种方式脱贫增收。带动贫困户1年稳定脱贫的,奖励3000元/户,2年稳定脱贫的奖励2000元/户,3年稳定脱贫的奖励1000元/户。本项目最高费用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支持组建山阳县网货供应商联盟,指导和带动贫困户挖掘本地传统加工工艺,开发特色传统农产品,统一包装设计、营销推广,打造培育、做大做强“商洛八大件”、“山阳四宝”等“山地农产”网货品牌,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根据企业投入情况、营销效果和带动脱贫效果,酌情给予补贴。本项目最高费用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和加工营销企业推行“合作代工、贴牌生产、互利双赢、经营脱贫”等模式,实施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产地认证、质量追溯、田头集货、产地预冷、冷藏保鲜、冷链物流等农产品上行供应链体系建设。根据企业投入情况、营销效果和带动脱贫效果,酌情给予补贴。本项目最高费用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支持电商企业与淘宝、京东等各类电商平台合作,建设线上线下地方特产馆等农产品上行营销推广服务体系,促进农村产品销售。根据企业投入情况、农产品营销效果和带动脱贫效果,酌情给予补贴。本项目最高费用不超过25万元。

 第十条  对贫困户开办网店直接参与电子商务的给予补助奖励。对在各知名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微店)并且全年交易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首次给予创业补助2000元;当年销售额达到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项目最高费用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电商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与合作社或贫困户签订购销合同,以保护价优先收购、销售贫困户农特产品,增加贫困户收入。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3%予以奖励。本项目最高费用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二条  以上各条费用额度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不突破200万资金总额的前提下相互调剂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阳县电商脱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28日颁布《山阳县脱贫攻坚电商扶贫实施细则(试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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