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县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扶持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货供应商、各类网店、支持我县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二章 经营主体奖励
第四条 支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落户山阳。对全国知名电商来山投资,以独立法人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性、功能性中心,实际认缴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经贸、工商等部门认定,企业运营一年后,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投资电商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园)、开发建设电商总部楼宇、建设平台等,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支持政策。
第五条 对本县企业、专业合作社通过电子商务实际运用,实现B2C(企业对个人电子商务)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分别按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B2B(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络年交易额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入驻我县、正常运营满1年且年税收达到2000元/平方米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税收总额县级留成部分5%的产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七条 对我县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给予前两年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产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八条 借助本县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县开设网店、进行在线销售,年销售额达到4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销售额的产值在本县统计并在本地纳税的,按支付给电子商务平台的基础网络服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三章 平台发展奖励
第九条 对从事我县特色农特产品加工包装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专门为电商提供优质网货产品,经考核,年供货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扶持;年供货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扶持;年供货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4万元奖励扶持;年供货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扶持。
第十条 对本县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会员数突破300个、500个、1000个,且企业会员比例达10%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我县成立的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集仓储、商超、代发货、物流配送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办公和经营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为全县网商提供产品展示、信息收集、代发货、代仓储、代运营、电商策划、电商培训等服务的综合性地方特色产品网销平台,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县镇(办)、村(社区)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为村民提供网络代购、网货信息收集、网络代销等服务,且网络服务年交易额达3万元以上的,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后,给予每个电子商务服务站0.3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人才引进与培训奖励
第十三条 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从县外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高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第十四条 本县电子商务协会、其他团体、企业等组织的免费类电子商务培训,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意的,给予适当补贴。每年此类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发展电商先进单位、个人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加强各镇(办)及县直单位年度考核,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月度销量比拼、季度评优、年度奖惩等各种激励机制,强化电子商务目标责任管理,对于完成目标责任的部门、单位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以外的单项奖励,评选业绩优秀的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对成绩优秀的镇(办)和部门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前三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优秀网店”评选及创建工作。从2015年起,对荣获省级、市级荣誉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本县“优秀网店”称号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或参照上级要求。
第十七条 发挥大学生村官带头作用,评选“十佳大学生村官电商带头人”。以其销售额为依据,带动干部群众开办至少3家网店且有销售业绩,年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六章 电商发展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对于来山投资建设电商产业园、楼宇总部等,享受我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未就业大学生、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等群体在本县实现网上创业,依法纳税的免费提供公租房,并优先列入国家创业就业贴息贷款扶助范围。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青年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创业。凡优先进入产业孵化园开展线上销售达50%以上的前50名网店,按规定店铺面积免一年租金,第二年减半收取租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种植生产名优农特产品的现代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给予扶持,扶持标准由县农业局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对象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奖励扶持的企业、个人、单位等,多种扶持奖励发生重复时,选择其中最高一项扶持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上报虚假材料获得扶持和奖励的单位、个人等,一经查实追回相应奖金,取消相应荣誉称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止2017年5月31日废止。